委托人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拍卖规则》并承诺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本公司《拍卖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均可依法委托拍卖。
一、委托人资格
1、 委托人应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债务。
2、 委托人可自行委托或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
二、 拍卖标的范围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1、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委托拍卖。
2、 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及财产权利,不得委托拍卖。
三、 委托拍卖手续
1、 本公司在接受拍卖委托时,需审查委托人如下情况:
(1) 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和法人委托书。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提供单位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人属个人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护照等。
(2) 委托人必须向拍卖人说明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名称、单位、数量、规格以及瑕疵等。
2、 经核查无误后,本公司即向委托人就拍卖的有关权利、义务协商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 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品种、产地等,委托人须向本公司提供标的详细资料。
(2) 保留价:即拍卖标的最低出售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金额并约定是否公开。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
(3) 佣金:双方须约定佣金(或佣金率);如未成交,则本公司按标的物保留价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委托人收取为本标的物的拍卖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若委托人中途撤回标的,须向拍卖人支付保留价金额10%的违约金。如给拍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
(4) 拍卖标的交付:拍卖标的于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起可按约定移交本公司保管;也可约定由委托人自行保管,待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及佣金后凭本公司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及其他有关资料直接向委托人领取标的物和办理相关手续。
(5) 缴税义务:委托有权证的特殊标的物,产权转移、过户、涉及缴税事宜的,该义务依法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或按约定由本公司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代扣代缴。
3、 结算: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支付成交价款后,本公司按约定从价款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佣金,其余款项按合同约定付给委托人。拍卖未能成交的,委托人仍需向本公司支付合同中约定的合理费用。
4、 法律责任:委托人与本公司签订合同后,如有违约,将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川东润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