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参加竞买者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件,由拍卖人进行资格、资信审查。法律法规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开始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交付竞买保证金并领取号码牌后,方能入场参加竞买。
第四条 拍卖人以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图录、新闻载体及有关文字说明)所做的介绍及评价,均属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承诺或担保。
第五条 竞买者在预展期间须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及拍卖标的介绍,并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真伪或品质问题,方可参加竞买。拍卖过程中,所有竞买人均被视为对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并认可,拍卖人对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起拍价及加价幅度由拍卖师当场宣布。拍卖师可根据竞买情况调整加价幅度。竞买人应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最低加价幅度(拍卖师认可的除外),一经应价或加价,不得撤回。
第七条 在本公司的拍卖会上,竞买人须持本公司发放的号码牌应价或竞价,凡举牌应价或竞价者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由竞买人承担。
第八条 竞买人按照要求自由应价,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后,拍卖成交(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除外)。
第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约定支付预付金、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如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视为自动放弃成交标的物,其竞买保证金及预付金将留作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并应赔偿由此给拍卖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若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条 无论买受人以何种方式付款,均须在约定期限内将全部款项转入本公司指定账户后,方能办理成交标的物的转移及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 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当日领受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提取凭证,逾期未领受者风险自负。
拍卖成交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由委托人、买受人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拍卖人负责出具拍卖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竞买人(或买受人)已充分了解并承诺接受《标的目录》、《拍卖规则》、《成交确认书》等与本次拍卖有关的全部拍卖文件的约束。
第十三条 参加竞买会时,与会人员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高声喧哗,不得干扰拍卖师正常组织拍卖,不得阻碍竞买人正常竞价。出现上述情况经拍卖师警告无效者,拍卖人有权劝其离场;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公司保留对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拍卖活动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